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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现代企业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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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首2004年,一连串频频发生的重大灾害责任事故历历在目:陕西铜川陈家煤矿特大瓦斯爆炸造成166人遇难,多人受伤;河南郑煤集团大平煤矿特大瓦斯炸事故造成148名矿工遇难,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长岭烟花爆竹厂连续两次剧烈爆炸导致31人死亡,数十人受伤;包头空难造成47名乘客及6名机组人员全部遇难;安徽阜阳劣质奶粉导致众多婴儿死亡??????????一连串触目惊心的数字不禁让我们深思: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些事故的发生?我们的企业在追求营利、讲求经济效益的同时是否真正考虑到其行为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十六大所提出的“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是否真正体现到了企业的经营行为中?频频发生的事故在刺激着我们的神经,同时更在真切地呼唤: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用科学发展观指导企业的经营行为,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条件下的现代企业所义不容辞的责任!

  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依据

  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指在追求营利性目标的同时,还应该最大限度地增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主要是公司利害关系人理论。该理论认为公司中在其经营活动中,除了股东以外,还存在着与诸多相关人的利害关系,包括债权人、员工、顾客、供应商、社区等等,他们无论是以个体身份出现,还是以组织身份出现,都有着各自的利益需求,且这种利益与公司及其活动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由于这些利害相关人的利益与公司息息相关,因此公司必须体现并保护他们的利益,而不得损害到他们的利益。

  诚然,公司作为营利性组织,其目标必然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而公司作为社会组织,其经营行为必须要符合社会整体利益。利润最大化目标体现的是公司对股东的义务,而履行社会责任着重反映的则是公司具有保护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的义务,公司应该在实现利润最大化目标和履行社会责任的两个维度之间保持平衡。

  一般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包含法律意义上的社会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意义上的社会责任(道德责任),法律责任是法定化的且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其履行保障的责任,它是对公司的“硬约束”,是维护基本社会秩序所必需的最低限度的道德的法律化;道德责任是未经法定化的、由公司自愿履行并且以国家强制力以外的其他手段作为其履行保障的责任,它是对公司的“软约束”。(卢代富: 《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道德责任是基础,违反法律责任必然违反道德责任,而违反道德责任则并不一定触及法律,道德责任是在法律责任之外对公司提出的更高的道德要求。既然公司社会责任包括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那么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就不完全是自由行为,对于违反法律规定不承担相应社会责任的企业,法律不会无动于衷。对于没有经过法律规定的道德责任,如果企业怠于履行,其必然会遭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和社会道德的压力。

  然而,法律责任与道德责任的界限并非是明确不变的,他们在一定时期和历史条件下会发生转化。经法律规定所形成的法律责任,如果经过实践的检验被证明是要求过高的,那么将被转化为道德责任;如果道德责任在实践履行的过程中发现必须要以强制性手段来保障其得以实施,从而维护社会整体利益,那么这种道德责任通过法律上升为法律责任。

  公司社会责任的现实意义

  (一)公司社会责任是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在计划经济时代,中国企业为国家所有,企业行使了许多本应该属于政府的职能,每一个企业都对内部员工负有全部的社会责任,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企业办社会”在改革开放后,中国出现了许多私营企业,国有企业也进行了改革,企业与员工之间关系被淡化,但是另一极端出现了,企业为了谋取最大利润,忽视了它自身的社会责任,职工的权益受到侵害,商品的质量下降,债权人的利益受损,生态环境恶化,市场经济秩序也受到了破坏。中央政府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从十六大将“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指标,到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重点就是强调发展经济的目的是为了改善人民的生活,即要坚持以人为本,发展是全方位的,可持续的,既要发展经济,又要发展社会事业,还要保护和改善我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从这个层面上说,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保护环境,正是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我们所倡导的企业社会责任的最终目标就是建立一个平衡、和谐、可持续发展的社会。

  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社会是企业的依托,企业是社会的细胞”,企业只有在自身发展过程中,更多地贯彻“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关注社会整体利益,推出有利于社会进步与发展的实际举措,才能够有足够的发展空间。在“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发生涉及人民群众生命与财产安全的重大事件时,企业社会责任应当成为判定事件性质的准绳。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时期,企业的社会责任成为制约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重要因素,同时也成为衡量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指标。

  (二)公司社会责任是推行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的要求

  传统公司经营中所指的“管理”往往注重的是企业内部的结构的调整,其结构遵循“董事会中心主义”,即公司除重大事项的决策由股东大会做出之外,主要的经营决策来自董事会。董事会由股东大会成立,作为全体股东的代表,其行使经营决策权必然要为股东谋取利益。而现代公司经营理念告诉我们:由于公司的经营行为影响到了众多利害关系人乃至整个社会的利益,其经营决策绝非单纯是少数几个董事乃至股东的事情,因为少数人的决策往往不够全面,较难做出符合利害关系人整体利益的科学决策。决策主体的单一化与行为后果的社会化极不相称的矛盾就要求我们现代企业更多地强调“治理”,即更加注重从内部和外部共同对公司结构进行调整,健全公司的经营决策机制,让投资者、债权人、职工、消费者、社区等更多地参与到公司治理中来,充分体现他们的意愿。只有民主的参与,才有科学的决策; 也只有良好看公司治理结构才能做出准确理性的决策,才能响应市场的需求。

  公司治理结构决定了公司的运营方式,公司漠视社会责任的根本原因就是不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导致的公司和管理层追求短期经济效益,而不愿意为公司长期发展和竞争力支付社会成本。规范公司治理结构,是保证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换取长远生存空间的重要手段。有了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就能够很好地克服短期行为、违法行为,投资人的权益就能够得到保障,市场环境就能够得到保障,市场环境就能够得到优化、职工、消费者的利益能够得到保护。从整个社会来看,只有具备有效法人治理结构的企业才能够形成实现社会责任分担的微观基础。在此基础上,政府才可能运用宏观调控手段,制定相应的规则和制度,以企业的利益为纽带引导企业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三)公司社会责任是依法规范企业行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

  公司是经济实体,作为现代最先进的企业形式,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这是其他的任何社会组织都无法比拟的。也正是基于这种独特的经济优势,公司的经营行为影响着市场经济的秩序,甚至决定着社会的进程。如果公司忽视社会责任,不依法经营,违背社会道德规范,其必将影响市场经济秩序,从而给社会整体利益带来影响。公司社会责任理论正是来源于公司强大的经济力量以及由此产生的巨大的社会影响力。然而现实经济生活中,有的企业不坚持以人为本的观念,为了一时的眼前利益不顾职工的健康和安全;有的企业缺乏可持续发展意识,在单纯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掠夺式开发资源,结果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这些现象都与企业没有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有着直接的关系,不仅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而且公司本身也得不到长远的发展。因此,公司不仅要追求“利润最大化”,而且要为创造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市场、社会和资源环境而努力,这也是实现公司长远利益最大化的根本要求。    市场环境的改善、人民利益的保护和社会的和谐、以及资源的可持续有效利用是一个企业立于不败之地的基础。为使公司经济力量有效发挥其正态效应,我们必须通过立法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依法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使公司的经济行为符合社会整体利益,并促使社会向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加强公司社会责任的若干建议

  借鉴SA8000的合理因素,制定国内、上海的相关标准,与国际接轨创造条件

  目前,企业社会责任在国际上已经形成一场浩浩荡荡的社会运动,以 SA8000(social  Acountability)为首的各种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也已经在许多国家得到推行。SA8000标准是根据国际劳工组织(ILO)公约、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及世界人权宣言制定的,其宗旨是为了保护劳工基本权益,目标是通过有道德的采购活动改善全球公认的工作条件,确保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符合社会责任标准的要求,最终达到公平而体面的工作条件。由于SA8000重点保护劳工利益,因此,目前我国出口到欧美国家的服装、玩具、鞋类、家具、运动器材及日用五金等劳动密集型产品,都已遇到SA8000准的要求,给该类产品的出口带来一定的困难。

  虽然目前不宜在国内推广SA8000,但是笔者认为,SA8000为目前世界较有影响的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其内容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普遍适用性,其在国际范围内的推广也必将进一步地影响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而且,据悉,国际标准组织 (ISO)也将成立专门的CSR委员会,将企业社会责任正式纳入企业标准化范畴。因此,我们仍然要认真研究SA8000的合理成分,尤其是借鉴其保护劳工利益的科学标准,提出中国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的基本要素,积极探索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尽快制定中国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或技术规范,半作为企业社会责任自我评价和第三方评价的依据。作为上海,也可以借鉴SA8000的合理内容,制定出地方性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在地方率先推行,从而提高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自觉性和能力,规范企业行为,努力为其与国际标准接轨、提升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创造条件。

  (二)建立披露信息机制,树立企业形象,通过社会舆论和道德压力促使公司履行社会责任

  美国著名法官布兰狄西有一句名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灯泡是最有效的警察”,社会公开机制在某种程度上能够起到最大的监督和制约功能。目前对于我国大多数公司来说,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是公司的财务状况。但是,随着人们对可持续发展的重视,财务指标已经不是衡量企业状况和未来的唯一指标。笔者建议:为了加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自觉性与主动性,应该将社会信息公开机制引入企业社会责任制度中。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状况通过信息披露机制,向社会传达相关信息:如公司的债务情况、企业内员工权益的保护状况、商品质量及消费者投诉状况、环境污染状况、社区关系状况等等。这样的社会公开机制之所以能够强化公司社会责任,就在于它能止恶扬善,驱邪扶正,唤醒全社会的公司社会责任意识。通过信息披露机制,使那些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公司得到赞扬和传颂,打响公司及其商品的知名度,从而树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有利于企业进一步地发展装大相反,使那些利欲熏心、怠于履行社会责任的公司得到曝光、社会道德谴责和法律上的制裁,使其降低乃至丧失市场竞争力,逐渐退出市场,从而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实现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良好的信息披露机制来自于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这些信息披露机制的健全对推动企业社会责任和社会责任投资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为这样可以更好引入公众舆论压力和政府监督因素。高度的道德伦理准则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它会在日常运作和长期合作中为公司赢得声誉和信赖。公司能够切实感受到自觉分担社会责任的好处,各项推动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政策制度,也才能找到恰当的传导机制。

  (三)加大处罚力度,并重在处罚个人

  2004年2月到3月,川化公司违规技改并试生产,将氨氮含量超标数十倍的废水直接排入沱江,导致沱江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内江、资阳等沿江城市近百万群众饮水中断达26天,直接经济损失约3亿元,需5年时间才能恢复事故前水平。事后,川化集团被四川省政府罚款 1100万元,用于渔业损赔偿。我们不禁要发问,企业污染的最终受害者是谁?以1100万元的罚款来补偿3亿元事件损失的作法,能否杜绝问题的再次发生吗?在利润面前企业的社会责任在哪里?营利性是企业的本质属性,追求利润最大化始终是企业的目标。如果一个企业怠于履行社会责任所带来的成本支出远远低于其所收到的利润,该企业一定不会去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因此,加大对损害社会利益行为的处罚力度,将成为维持和贯彻企业社会责任的最后一道屏障和最有效的防线。

  有权必有责,有责必要究。如果企业没有履行其相应的法律义务,则必须追究其法律责任。然而我们目前的制度设计往往是在事故发生以后,直接追究公司责任,对公司进行罚款,而造成事故的相关决策者和责任人却往往没有受到相应的处罚。公司受到处罚,损害的是股东的利益,而真正的肇事者却依然逍遥法外,损害公司利益、怠于履行公司社会责任的行为依然没有得到制约,真正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市场环境就难以建立。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怠于履行公司社会责任行为的法律制约,使真正损害公司和社会利益的蛀虫得到应有的惩罚。

  (四)健全公司内外部治理结构入手,加强企业的社会责任,已经成为国际上的共识。从OECD2004的公司治理准则中我们可以看出这一重大变化:新规则大大扩展了所谓“利益相关者”的定义范围,体现了对它的重视,从仅仅局限于调整股东、董事会和经营层之间有关授权、监控和制约的权力游戏,到关注组成经济、企业发展的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平衡协调。我国200弃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也第一次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利益相关者,并明确提出上市公司在保持公司持续发展、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关注所在社区的福利、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等问题,重视公司的社会责任。然而我们仔细研究不难发现,这种规定仅仅是指导性的,并没有具体的操作规定和保障机制,因而难免会使规定流于形式。因此,我们有必要通过健全法律法规,完善企业的内外部治理结构,使更多的利益相关方参与到公司的治理中来,使公司的经营真正能够体现社会整体的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和健康发展。

  由于公司利害关系人的广泛性,一旦公司发生社会责任事故,其受到损害的对象往往是一个社会群体。例如:企业污染环境,社区周围的居民健康都受到了影响;商品质量不合格,广大的消费者权益受到了侵害;生产条件不达标,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利益得不到保护等等。因此,在保护利害关系人利益的机制设计上,笔者建议引入公益诉讼机制由利害关系人个人或一部分代表整个受害群体对损害其利益的公司提出诉讼,诉讼的结果适用于整个受害群体。这种体制设计有助于减少诉讼成本,提高效率,从而更有力地保护社会整体的利益,更有效地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现代企业,在追求营利、从社会获取利益的同时,应该以高度的责任感关注它赖以生存、月将继续向其索取财富的社会。一个没有社会责任意识的企业不可能永续经营,而一个缺少有强烈社会责任意识的企业郎社会,也不可能健康发展。惟有力争牟利、遵守法律、重视伦理并乐善好施的企业,方堪称为真正对社会负责任的企业只有“取之于社会,用之于社会”的企业,方能在自身发痣中与社会形成良性互动,真正实现科学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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