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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贷款人理论及其发展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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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面对风云莫测的金融市场,最终贷款人如何有效的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减少金融机构道德风险,是当今各国面临的重要课题之一。本文首先介绍了最终贷款人的基本观点,指出迅速变化的金融环境对这些传统意义上的最终贷款人理论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在此基础上,本文对现代最终贷款人理论的有关文献进行了总结,重点评述了现代最终贷款人理论的一个重要内容——道德风险的防范。


【关键词】最终贷款人;道德风险;建设性模糊
 


   在现代银行制度下,当同业救助等方式不足以向商业银行提供防范流动性冲击的保障时,为防止单个银行的流动性危机向系统性银行危机甚至整个市场转化,作为最终贷款人的中央银行将向其提供流动性支持和救助。最终贷款人功能是中央银行最基本的制度特征,而货币政策功能和金融监管功能则是最终贷款人功能的进一步引申。面对风云莫测的金融市场,最终贷款人如何有效的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减少金融机构道德风险,是当今各国面临的重要课题之一。
最终贷款人(Lender of Last Resort)是指在危机时刻中央银行应尽的融通责任,它应满足对高能货币的需求,以防止由恐慌引起的货币存量的收缩(《新帕尔格雷夫货币金融大辞典》)。当一些商业银行有清偿能力但暂时流动性不足时,中央银行可以通过贴现窗口或公开市场购买两种方式向这些银行发放紧急贷款,条件是他们有良好的抵押品并缴纳惩罚性利率。最后贷款人若宣布将对流动性暂不足商业银行进行融通,就可以在一定程度缓和公众对现金短缺的恐惧,这足以制止恐慌而不必采取行动。
一、最终贷款人理论的基本观点
1797年,巴林(Baring)爵士在他的著作中谈到英格兰银行具有“银行的银行”职能,首次提出“最后贷款人”这一概念,他指出一切有清偿能力的银行可以在出现危机时向中央银行借款。之后,桑顿(Thornton,1802)和巴杰特(Bagehot,1873)系统的论述了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角色的理论,他们用一套制止银行恐慌和危机的规则来阐明该思想。
(一)桑顿的观点。1802年,桑顿在文章中论证了最终贷款人的可行性。他指出,在遇到银行恐慌时,英格兰银行应该扮演最终贷款人的角色,为市场提供流动性,提供现金。他认为只要遇到恐慌的银行有良好的偿债能力,就可以向他们提供贷款度过难关。桑顿提出最终贷款人的出现有两个原因:一是部分储备的银行体系;二是中央银行对发行金币和银行券等高能货币基础的垄断。这是最早的关于最终贷款人职能、原则的论述。
桑顿是首先将最终贷款人确定为一种货币功能的经济学家。他认为最终贷款人的主要作用就是防止银行恐慌引起货币收缩,而这种货币收缩会带来压抑经济活动。当社会公众对银行的偿付能力的怀疑增加时,会引发对高能货币成倍的需求。公众把值得怀疑的银行负债转成现金时,银行便开始寻求增加其高能货币的储备。现金和储备分别与票据及存款之比的提高将减少联系高能货币同货币总乘数,最终贷款人必须通过货币基础的补偿性增长才能抵消货币乘数的下降,从而维持经济生活所需要的货币数量。
桑顿指出,最终贷款人功能可以在不同的货币制度中成立,并在那些制度中支持中央银行的目标。如在固定汇率、金本位制度中,最终贷款人帮助保护中央银行的黄金储备,进而保证了纸币和黄金之间按固定比率进行兑换。最终贷款人通过制止银行恐慌、提高贴现率吸引国外黄金及以用自己的票据发行调节对高能货币的需求等方式,来缓和对黄金的紧急需求。在不可兑换的纸币和浮动汇率的制度中,最终贷款人可以通过防止货币存量的灾难性崩溃来帮助稳定货币单位的购买力。
桑顿认为最终贷款人的责任是对整个经济而言,而不是针对某个商业银行。在任何情况下,最终贷款人都不应该维护无清偿力的银行,即使是那些被认为太大而不能倒闭的银行。因为帮助这样的银行会鼓励他们过分的冒险,从而导致对最终贷款人更多的需求。为避免这种道德风险问题,最终贷款人应该让经营不善的银行倒闭,其责任只是努力遏制这种倒闭的蔓延。因此,最终贷款人的责任是宏观的,而不是微观的。
(二)巴杰特的观点。英国经济学家巴杰特(1873)继承并发展了桑顿(1802)的许多观点,他在1873年出版的一书中,对最终贷款人原理进行了精辟的阐释。巴杰特在书中指出,中央银行必须具备一个规模合适、可供随时动用的储备,以便在银行恐慌时支持危机银行。同桑顿的看法一样,巴杰特也强调在金本位条件下,最终贷款人应支持中央银行保护金属储备以确保通货与黄金的兑换。巴杰特提出,当英格兰银行作为最终贷款人干预并拯救整个货币体系时,它应遵守四个基本原则:1、以惩罚性利率提供贷款,使商业银行不能将其作为当前的贷款操作。2、中央银行事先声明,会对满足偿债和抵押条件的银行提供贷款。3、贷款只能提供给有良好偿债和抵押(根据恐慌发生前的名义价格衡量)能力的银行。4、仅向陷入流动性危机而并非破产的银行提供贷款。
巴杰特提出的最终贷款人基本原则,反映了一些他不同与桑顿的新观点。第一,巴杰特认为最终贷款人的责任不只是在恐慌期间向市场流动性,还包括事先公开宣布在未来所有恐慌时期将迅速而有力的提供贷款的承诺。这种承诺大大减少了公众对未来的不确定性,使他们产生稳定的预期,于是提高了最终贷款人的有效性。第二,巴杰特提倡最终贷款人以惩罚性利率进行调节。惩罚性利率不但可以保护黄金储备,还可以满足公平分配的标准(借款人应为最终贷款人提供的保护和救助支付报酬)。此外,惩罚性利率还可以避免其他没有出现流动性危机的银行也申请援助,而占用最终贷款人的储备。最终贷款人将把高能货币的扩张限制在最小范围内,即把紧急发行的高能货币分配给最有价值的使用者,如同高价格在自由市场中分配给任何稀缺商品和资源一样。第三,巴杰特确定了最终贷款人给予融资的借款人的类型、资产的种类及接受资产的标准。最终贷款人应在发生恐慌时向任何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贷款。限制条件就是借款人有清偿能力,只是暂时流动性不足,其抵押物在正常时期是良好的(包括由于证券市场的恐慌而暂跌价但通常是优良的票据或债券)。
(三)古典理论的发展。现代经济学家对巴杰特的观点继续进行研究,并提出了各种看法。汉弗莱(Humphrey,1975)总结了巴杰特的思想及现代人对他的看法,把以巴杰特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派对最终贷款人的建议归纳为以下几方面。1、最终贷款人要及时为受到恐慌威胁的银行慷慨解囊,提供无限的现金支持。2、最终贷款人的责任是整个金融体系,而不是某些银行。3、最终贷款人的重要责任是防止恐慌造成的货币储备减少。4、最终贷款人的存在不是为了避免危机的发生,而是为了缓解金融冲击的影响。 5、最终贷款人有双重任务,一个是为受到恐慌威胁的银行提供无限援助,另一个是要公众知道它也会为未来的恐慌提供无限的救助。6、最终贷款人愿意为有良好资产抵押的银行提供贷款。7、最终贷款人的责任在于防止恐慌大范围的蔓延,而不是去拯救那些破产的银行。8、所有提供的救助性的贷款应该是高利率的,有惩罚性的。中央银行应该严格依照价格因素,而不是使用非价格机制限制最终贷款人的救援贷款。古典理论的现代支持者还对巴杰特的研究做了一个限制。弗里德曼(Friedman,1960),古德弗兰德和金(Goodfriend & King,1988)认为如果最终贷款人通过公开市场操作而不是贴现窗口贷款来提供流动性,那么他提出的合格要求、惩罚利率以及实际上所有确保把援助送达可信的借款人的措施都是不必要的。
梅尔泽(Meltzer ,1986)概括和发展了巴杰特的传统观点,在巴杰特提出的四个基本原则基础上总结了五个观点。第一,中央银行是货币体系唯一的贷款人(如美国);第二,为避免缺乏流动性的银行被关闭,中央银行应当满足有抵押物的贷款,该抵押物在没有恐慌的正常情况下是有市场价值的(这一点很重要)。因此,不应限制抵押正常时期向中央银行申请再贴现的合格票据,最终贷款人要同样给予贷款;第三,中央银行的贷款或放款应当是大量的、及时的并以高于市场利率的方式提供,因此不鼓励未发生危机的银行通过此渠道获得贷款;第四,上述原则要预先声明并在出现危机时严格遵守;第五,破产的金融机构,若不能被完整的拍卖,则应当按市场价格出售或清算。在处理机构破产过程中,损失应依次由股东、债券持有人、债务人、无担保的存款人及有存款担保的企业承担。梅尔泽认为,金融恐慌之所以产生,就是因为中央银行没有遵循巴杰特的原则。

二、最终贷款人理论的现代发展
古典学派有关最终贷款人的观点至今对中央银行的政策制定者还产生着重要影响,但随着金融体系和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有关最终贷款人理论的各方面研究也有了一定的发展出。
(一)最终贷款人存在的必要性。大部分经济学家认为最终贷款人为现代银行系统提供了重要的支持,在出现银行危机时防止了恐慌的蔓延。塞尔金(Selgin,1989)是自由竞争银行业的支持者,以他为代表的一些人认为当自由银行业内在稳定时,除去一切对银行业的法律限制将排除对最终贷款人的需要。他们认为,造成银行恐慌的唯一原因是法律对银行体制的限制。塞尔金指出,两个最重要的限制是美国银行法对跨州设立银行的限制和对商业银行体系发行自由货币的限制。然而,塞尔金的观点,忽视了银行创造的货币和高能货币之间根本的区别。因为即使在自由银行业的条件下,战争威胁和大公司的倒闭也会引发货币持有者把内在货币转为外在货币的愿望。竞争性的银行本身并不能提供外在货币,只能利用一些价值不由它们控制的资产来换回货币。即使商业银行能完全自由发行自己的银行券,也不能满足其存款人由恐慌引起的转为外在货币的愿望。当给定不可兑换的纸币本位时,就只能是中央银行或最终贷款人能提供外在货币。现代金融体系具有内在不稳定性和脆弱性,单个银行的危机会蔓延到有清偿力的银行,甚至危及整个银行体系的稳定。历史已经表明,最后贷款人制度的存在,可以为单个银行提供流动性,保证支付,防止由于公众信心丧失引发的集体非理性挤兑,从而避免金融恐慌,维护了公众的利益。
(二)承担最终贷款人功能的主体。费雪(Fischer,1999)认为,中央银行并不是唯一的最后贷款人。他指出,最终贷款人主要承担着两种角色。一是危机贷款人,主要在危机中提供资金支持。二是危机管理者,即最终贷款人本身有责任处理危机或潜在的危机。因此,除了中央银行之外,其它机构也可以成为最终贷款人,如美国的财政部,清算中心和1907年的摩根集团都承担过最终贷款人的角色。保度(Bordo)也认为履行最终贷款人的机构并非一定是中央银行,其他公共的机构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承担这一角色,如美国的货币监理署、加拿大的财政部和外汇管理局等都成功的执行过最终贷款人的职能,对出现危机的银行进行援助。
(三)最终贷款人援助的对象。古德弗兰德和金(Goodfriend & King,1988),鲍德(Bordo ,1990),舒瓦茨(Schwartz,1992,1995)认为最终贷款人的资金支持对象应该是市场,他们指出紧急流动性资金的支持只能通过公开市场操作直接向市场提供,同业市场可以保证资金从流动性充足的银行流向流动性不足的银行。货币政策向市场提供资金和最终贷款人向市场提供资金都是通过公开市场操作进行的,古德弗兰德和金(1988)认为这两种方式没有区别,对整个市场来说,最终贷款人的资金投放与旨在调整利率的货币政策资金投放相同。古德哈特(1999)认为,最终贷款人只能是向个别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他指出无流动性但有清偿力的银行会由于同业市场效率低下、不能从其它银行借得款项而发展为无清偿力的银行。最终贷款人向市场提供资金支持会导致准备金供给总量的增加,而向单个机构提供资金支持则不会导致准备金增加。费舍(1999)则认为最后贷款人既可以向市场也可以向单独机构提供贷款。
(四)最终贷款人的援助方式。在实践中,最终贷款人支持出现危机的银行有一个难题,即难以判断一家银行是仅无流动性而有清偿力,还是既无流动性又无清偿力。古德哈特和黄(Goodhart & Huang,1999)认为,一家银行的倒闭会引致金融不稳定,市场主要表现是恐慌,此时很难预测存款人的行为,货币政策操作容易失误。当一家银行向最终贷款人寻求流动性支持时,最终贷款人很难有时间准确判断这家银行是否有清偿力。如果最终贷款人向这家银行提供了贷款援助,而事实证明这家银行是无清偿力的,则最终贷款人必然要承担财务和声誉方面的损失。因此,最终贷款人对出现危机的银行究竟进行救助还是将其清盘,还需谨慎的判断。通过建立最终贷款人和道德风险的模型认为,如果在单一时期模型下,即在银行倒闭的概率、最终贷款人救助的概率和风险概率既定的情况下,最终贷款人是否实施救助取决于银行规模的大小;在动态、跨时期模型,即各种概率不确定的情况下,最终贷款人实施救助取决于对道德风险和传染性风险的权衡。如果关注道德风险,最终贷款人会慎重考虑是否实施救助;如果关注系统性风险,则最终贷款人有动力进行救助,由此产生的整个市场的均衡风险会较高。
索洛(Solow,1982)认为无论银行是否到了无法偿债的境地,当出现银行危机时,最终贷款人都应进行援助。他以美国联邦储备体系为例说明了这一问题。当美国某个银行(尤其是大银行)将要倒闭时,会引起人们对整个金融体系的信任危机。美联储既然对整个金融体系负责,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它就必须援助陷入危机中、甚至资不抵债的银行。当然,索洛也承认,这种做法会产生某种道德风险,鼓励其他的银行有可能冒更大的风险,而公众也失去了监督金融机构的热情。
古德哈特(1985,1987)发展了索洛的观点。他认为,银行可能会出流动性不足的问题,也可能会出现丧失偿付能力的情形,但这两者之间的差别在危机突发时很难区分。当某些银行出现流动资金不足时,公众会立刻怀疑它们的偿付能力。出现这种情况时,最终贷款人应马上以最终贷款人的形式提供资金援助,以帮助解决流动性不足的问题。此时,最终贷款人没有时间去评价陷入危机的银行的资产状况,也难以准确判断它们的偿付能力。因此,遇到银行危机时,最终贷款人应为所有银行(包括没有偿付能力的银行)提供资金救助。古德哈特进一步指出,如果最终贷款人让处于困境中的银行破产,将会失去极有价值的、难以替换的银行——客户关系,而保持这些关系的社会利益超过破产的成本。由于大的银行破产会使公众丧失对整个银行系统的信心,为此最终贷款人不得不向大的无偿还能力的银行援助。詹姆斯(James,1991)的研究表明,一家银行清盘价值比其市场价值低得多,银行倒闭成本通常高于重组成本,因此向一家濒临倒闭的银行进行注资要比将其清盘要好。
考夫曼(Kaufman,1990)认为,索洛和古德哈特的观点低估了最终贷款人过度援助的风险,这可能会导致面临危机的银行增加在未来对更大援助的需要。他们也忽视了由于最终贷款人延迟让无偿付能力的机构停业,会招致额外的损失及增加最终解决问题的成本。索洛和古德哈特没有意识到最终贷款人可以通过公开市场操作而不是贴现窗口贷款来完成其职能。事实上,借助公开市场的操作也可以满足最终贷款人对高能货币的紧急需求,因而不必担心如何援助个别的危机银行。由于真实经济活动和总体经济防止了恐慌引起的对货币存量的冲击,最终贷款人就不必害怕个别经营不善的银行发生倒闭。
(五)最终贷款人的资金来源。中央银行作为最终贷款人实施救援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当中央银行向出现危机的银行提供救助时,对那些只是暂时缺乏流动性、仍有清偿力的银行给予资金支持并不会给中央银行带来风险;但无清偿能力的银行的抵押品价值可能会低于贷款的价值,使得中央银行的风险增加。因此,给一家清偿力不明的银行提供贷款,就可能会使中央银行蒙受巨大损失。古德哈特和斯科恩梅克(Schoenmaker,1993),斯德拉(Stella,1997)和古德哈特(1999)认为,因援助危机银行而造成的资产负债表恶化会减弱中央银行在实施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和灵活性。因此,许多国家中央银行不愿单独承担这种风险,通常会要求政府财政对中央银行面临的风险给予担保。实际上,为了维护经济稳定,财政部门通常比中央银行有更大的积极性。如果某些银行丧失清偿能力,即使在中央银行不注资的情况下,政府也会根据其它标准参与注资,尽可能避免其破产。
(六)有关最终贷款人理论的实证检验。最终贷款人机制的建立有利于避免银行恐慌的扩散,通过监督银行的支付能力和支付系统,最终贷款人能够减弱银行危机传染性的风险。有关的实证检验也支持这一结论。米伦(Miron,1986)得到关于在美国建立联邦储备体系的效果的证据表明,它对限制银行挤兑具有重要作用。在它建立之前,春秋两季是货币紧缩的季节,其间恐慌容易发生。联邦储备体系的建立为美国经济提供了最终贷款人,改变了利率和贷款的季节性周期,银行恐慌的频率大大下降。在1915年到1928年间,银行系统未经历过恐慌。米伦用贝努里分布作了一个简单检验,结果表明,在99%的资信水平上,在联邦储备体系建立之前给定年份发生恐慌的概率为0.316,1914~1928年间发生银行恐慌的概率仅为0.005。这说明联邦体系的建立对防止季节性的由流动性需求引发的银行恐慌起着重要作用。
欧美各国的历史实践与古典的最终贷款人理论非常吻合,最终贷款人在治理危机中的责任简单明确。当银行出现危机时,最终贷款人为其提供资金援助,条件是被援助的银行只是暂时的出现流动性问题。鲍德(1986)对欧洲国家银行危机的历史进行了研究,他指出从1870年到1970年,欧洲国家的中央银行严格遵循了最终贷款人理论,几次成功的治理了银行体系危机,期间也让那些没有偿付能力的银行实现破产。保度的研究也证明,进入20世纪以后,各国都开始放松紧急援助的标准。为了挽救银行体系,维护中央银行的信誉,欧美各国不惜敞开提供紧急贷款,既为出现流动性问题的资产良好的银行提供无限的贷款支持,也为那些资不抵债的银行提供援助。保度认为,现贷最终贷款人救助银行危机的趋势是,无论危机银行是否资不抵债,最终贷款人都要提供无限的援助。因此,未来银行业的道德风险越来越大,需要的援助行动也会越来越大。20世纪90年代国际金融危机频频发生,其规模不断扩大化,欧美各国中央银行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救援活动规模也越来越大,这些例子也证实了保度的预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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