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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管理的新形式:导游服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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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随着我国旅游市场需求日益增长,导游队伍迅速扩大,社会导游成为导游大军的主体。社会导游服务管理机构(主要是导游公司)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各界对其运作模式、管理职能等方面的研究还十分局限。本文对建立导游服务公司的必要性、紧迫性、导游公司所应该具有的服务职能及其发展方向做了较深入的分析,以期对导游服务公司的顺利发展有所推动。

  关键词:社会导游 导游服务公司 信誉 职能
  
  旅游业的持续发展一直为我国GDP的增长贡献力量,作为旅游业三大支柱之一的旅行社业,其龙头和纽带作用早已得到各界认同。进入WTO以来,面临国内市场开放以后激烈的竞争环境,旅行社业承受着前所未有的压力,各旅行社纷纷整合资源、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这其中,临时雇佣社会导游,少用甚至不用专职导游,是业界近年来普遍的做法。在旅行社服务传递系统中,导游人员处于最为关键的环节,其服务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着旅行社服务质量的最终结果。
  
  建立社会导游服务管理机构的必要性
  
  2002年1月,在下发的《国家旅游局关于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的通知》中,出台了《关于建立“社会导游人员服务管理机构”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指出:要迅速建立和完善“专职导游”和“社会导游”两套组织体系和教育管理体系。对“社会导游”,按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在旅游城市成立专门的导游服务管理机构实施管理。
  将社会导游与旅行社专职导游的管理工作予以分离,各自实施不同的管理办法,是基于以下客观事实。
  社会导游成为导游队伍主体
  社会导游的迅速增加,源于以下主要原因: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对导游人员在总量上的需求不断增长,吸引了大量热爱旅游事业的社会人士报考导游证,参与导游工作。我国旅游市场需求在时间上表现出非常明显的季节性特征。旺季导游人员眼中缺乏,社会兼职导游能在短时间内迅速弥补这一空缺。长期以来,我国旅行社业竞争手段单一,恶性价格战导致旅行社利润空间日益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缺乏资金动力,聘请社会导游可以一定程度上降低营运成本开支。导游职业具有较高的流动性。现行导游资格考试方式客观上有利于社会人士。现有导游资格考试方式存在重书面表达、轻实际业务操作能力的缺陷,同样的考试,社会人员考试通过率远高于旅行社专职人员。社会导游中学校教师和大学、中专在校学生占相当大比例。
  社会导游有效管理机制缺位
  截至2002年1月出台《指导意见》之前,对日益增加的社会导游人员,有关法规都未对其管理机制做出特别规定。社会导游人员多以兼职者身份在假期从事导游工作,与所服务的旅行社之间并无人事隶属关系以及固定的合作关系,旅行社无法对其实施日常培训工作,而对导游人员的行政管理也仅限于并无多大实际意义的年审制度。现实中,社会导游游离于旅行社内部管理和国家旅游行政管理的边缘,形成其业务管理和行政管理上双重缺位的真空状态。
  社会导游素质问题及其信誉危机
  社会导游(尤其是其中占绝大多数的兼职导游)长期游离于旅行社日常业务管理和旅游行政管理的边缘,其业务素质的提高和职业道德的培养都难以有所保证。导游服务属无形产品,其无形性、生产与消费的同时性以及较高的关联度等特点,使得对导游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非常困难,衡量导游的服务质量优劣也难以有统一的标准。
  长期以来,导游人员的种种违规行为使旅游者普遍对旅行社(尤其是对导游)失去信任,顾客与服务提供者之间关系紧张;而旅行社又对导游(主要是对临时雇佣的社会兼职导游)普遍缺乏信任感,并以种种经济手段意图限制和制裁导游违规行为;然而不合理的导游薪酬制度又迫使导游人员铤而走险,以种种非正当手段谋取本应该由正常渠道获得的基本经济利益;由此产生信任缺失的恶性循环。因此,对社会兼职导游日常管理的缺位以及现行不合理的薪酬制度是导致导游服务质量问题的重要原因,阻碍了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社会导游服务管理机构职能分析
  
  根据《指导意见》,“社会导游服务管理机构”的建立采用“导游服务中心”和“导游服务管理公司”(简称“导游公司”)两种形式。前者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对外以中心名义独立开展人事代理活动并承担法律责任,中心只收取人事代理管理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后者依照有关规定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对外以公司名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并承担法律责任,但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公司在具体业务工作中,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合同、协议、保险等形式明确与导游人员、旅行社的相互法律关系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导游人员的人身保障责任、导游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因个人行为造成损失的责任划分等。
  目前,全国各主要旅游城市都已依照《指导意见》纷纷成立导游服务管理机构,其中以导游公司形式居多,部分城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还出台了有关社会导游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如“社会导游人员管理办法”、“社会导游人员管理合同书”、“提供导游服务协议书”、“社会导游人员服务质量保证书”、“导游服务意见反馈单”、“ 社会导游人员任务派遣单”和“服务质量奖惩制度”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及操作程序。这些导游服务管理机构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出现对整个旅游行业乃至整个社会都产生了极大影响。
  
  为社会提供社团信誉
  经济学的观点来看,信誉产生于对未来的预期。如果决策主体预期一个长远的未来,就会重视信誉,检点现在的行为。反之,如果对未来的预期很差,就会导致非理性的短期行为。
  导游人员对未来的预期还取决于市场中博弈的普遍形式。而信任是在重复博弈中,当事人谋求长期利益最大化的手段。兼职导游工作由于服务的对象的不固定性,工作随着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而流动。高流动性造成市场上一次性博弈频繁,从而造成违规短期行为频发。

现代社会,居民的流动性大,传统的信誉机制失灵。现代社会复制信誉机制的主要手段是现代组织,包括企业组织、社团组织及中介组织。韦伯在100年前观察到参加社团组织等于获得一个“社会印章”,得到一个“信誉认证”。社团中的个人如有不当行为,外人很容易识别其所属的团体,从而施行“团体惩罚”。
  基于此,导游服务公司以社团的方式将一次性博弈转化为重复博弈,使其成为信誉的载体。外界可以采用约束“庙”的方式来管理“和尚”。如果导游公司中社会导游的个人违规行为足以损害整个导游服务公司的信誉,使公司利益(包括直接和间接利益)受损,公司将以足够的积极性去尽力避免违规行为的发生并惩罚违规成员,维护自身的信誉。
  
  为社会导游提供专业支持
  导游公司是社会导游与旅行社之间的桥梁,为其提供工作机会,降低导游个人寻找工作机会的“交易成本”。而社会导游以年为单位向所挂靠导游公司交付管理费用。
  正如前文提到,为了树立自身良好的信誉,导游服务公司不仅将为挂靠的导游提供出团机会,更会对其进行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以及提供导游词、导游证年审服务等专业支持。只有这样,导游服务公司才能在竞争中保持相对优势。就目前的导游公司的具体运作来看,不少导游公司常常因为资金、人力资源不足等条件的限制,无力为社会导游提供足够的专业支持,对社会导游的管理也比较松散。
  实际上,一个职能完善的导游服务公司,还应该通过导游沙龙、职业生涯规划、相关业务培训和指导等诸多方式,为社会兼职导游提供职业发展机会。这样,导游公司才能争取到更多的社会导游加入,良性循环才得以顺利进行。
   维护社会导游合法利益
  除了向社会导游人员提供专业支持以外,导游公司还要成为维护社会导游合法权益的代言人。现阶段,多数社会导游人员在付出艰辛的劳动之后,仅能从旅行社得到与其劳动付出极不相称的出团补贴;导游工作具有高风险的特点,而旅行社一般都不为出团社会导游办理意外保险;如有游客不满意旅行社服务质量而投诉,社会导游还要承担由此造成的部分甚至全部经济赔偿责任;大众传媒也往往只从表面现象出发,热衷于对导游违规现象的曝光,而缺乏对导游违规现象深层次的剖析;凡此种种,使得社会导游在带团过程中承受多重心理压力。社会导游的兼职特点,使其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方面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
  导游公司既然向挂靠导游收取管理费、向旅行社收取中介劳务费,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社会导游有权要求所挂靠的导游公司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导游公司与旅行社鉴定合作协议时,应该坚持明确社会导游从事导游服务工作应得的合法、合理所得,并采取措施保障社会导游人生安全。在产生旅游责任事故时,导游公司还应该合理分辨导游、导游公司、旅行社三方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份额,努力避免向导游人员转嫁责任的现象发生。
  
  促进旅行社向专业化发展
  旅行社是导游公司的服务对象,导游公司为其提供接待业务所需的人力资源。按照事前签订的协议,导游公司为旅行社提供所需社会导游人员,旅行社则以天为单位支付导游出团补贴、支付导游服务公司中介费用。此时社会导游的人事隶属关系发生暂时的转移。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导游带团期间由其过失造成的法律责任应该由导游、导游公司、旅行社及其有关第三方责任人共同分担。
  传统上,旅行社基本业务包括产品开发、产品促销、产品销售、旅游服务采购以及旅游接待五项,其中前四项业务由于涉及旅游线路的开发与市场的开拓,具有一定的独特性且相互间关联度很高,而第五项接待业务相对独立,并且同质性较高。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外包理论逐渐成熟的条件下,导游公司为旅行社将接待业务剥离外包,从而降低成本、集中资源、进行专业化经营提供了可能。
  
  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代行导游管理职能
  将部分甚至大部分行政管理职能移交相关行业组织,是旅游业发达国家和地区普遍的做法,香港旅游业议会堪称典范。香港旅游发展局负责向全世界促销“动感之都”、制定相关法律、规划香港旅游业发展的未来。而旅游业行业规范的制定、旅游从业人员资格的认定、培训以及日常管理等工作则由香港旅游业议会负责。实践证明由行业组织代行政府行政职能可以取得更佳的绩效。
  虽然我国旅游行业组织的发育远未成熟,但长远来看,行业组织代行政府行政管理职能无疑是必然的趋势。导游服务公司应该成为我国旅游行业组织管理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努力为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现阶段,导游服务公司应该承担的管理职能主要有:负责社会导游人员的注册登记,代办导游证、导游等级证和IC卡,并负责其日常管理;负责组织社会导游人员参加年度审核、年审培训和日常业务培训;负责社会导游人员等级升迁的评定工作。负责建立对社会导游人员服务质量的考核监督办法和奖惩制度。


  参考文献:
  1.肖佑兴,吴玉琴.导游人员违规行为的经济学分析.《江苏商论》(J),2003(10)
  2.杜江.《旅行社管理》(M).南开大学出版社,1996
  3.张维迎.《产权、政府与信誉》(M).三联书店,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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